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04年3月开展了第三届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在宣传动员、申报推荐、书面审查、实地考察、评审、公示等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定以下63件商品为第三届新疆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5年11月8日起至2008年11月7日止。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对第三届新疆著名商标的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