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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新疆频道11月14日电 地理标志和商标是对立、矛盾的,还是和谐、统一的?地理标志是通过商标系统可以保护,还是需要有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这些问题再次成为“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的争论焦点。
100多年来,各国对如何保护地理标志存在巨大分歧,主要分歧有两种:一是特别立法保护。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给予保护,其代表为欧盟。二是商标法保护。即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美国及一些普通法系的国家采用这一方式。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想尽办法要把二者统一起来,但一直困难重重。由于不同的保护理念与不同的保护模式后面是利益之争,因此各方互不相让。
欧盟:地理标志与商标是矛盾的
“商标和地理标志是两个独立的部分,在贸易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存在巨大的区别。”欧盟贸易总司主管西亚格(Cyril Sayag)说。
他表示,欧盟将地理标志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而不是作为证明商标来保护。商标是受保护的符号,用来区别于其它公司生产的产品;地理标志受到保护,不仅是因为表明一个原产地,而且因为代表该原产地的质量和信誉。地理标志权被认为是一种“集体财产权利”,由国家颁布法令规定地理标志的检测方式和程序;地理标志不认为有通用性,该标志以及任何使人产生与其联想的其他说明都不得在任何类似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权不能视为公产,并且不受时效限制。商标可以转让,地理标志不能转让。带有商标出售的产品可以重新本地化,但地理标志却不能。而且,地理标志凝聚着几千个小规模生产商的合作与努力,这些小生产商很难单独发展品牌或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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