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商品如何定性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07-27 18:26:23 稿件来源:
案情:行为人购买了伪造的某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贴在自己销售的同种产品上,而后冒充该名牌产品出售,销售额达十余万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关于该案行为人的行为的定性,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牵连犯。理由是行为人出于销售伪劣产品牟利的目的,在这一主观意图的支配下,实施了在同种产品上贴名牌产品注册商标的行为和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因而行为人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法条竞合。理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这一形式,也就是说,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与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含关系,而根据法条竞合的原理,择一法条定罪,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之。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构成想象竞合。理由是行为人在同种产品上贴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而后销售,实质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且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与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因而根据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该案的定性,虽然依上述意见,最终结果都只定一罪,但处罚量刑却有区别。因为,如果是实质数罪,如上述的牵连犯,关于其处罚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依特别规定,即可能是数罪并罚,但其一般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如果是实质上的一罪、形式上的数罪,如上述的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则只按一罪处罚。而判断是实质数罪(牵连犯)还是形式上的数罪(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实施了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