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件中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执法实践
作者:杨海  发布时间: 2005-07-26 23:42:16 稿件来源:新疆商标

行政违法行为中法律责任的聚合指的是一个当事人违反一项法律事实但同时违反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界定法律责任的聚合利于准确追究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 责任和刑事责任。

责任聚合有以下特点:(1)只有一个违法当事人;(2)当事人为一个不法目的而实施了数项违法行为,即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3)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构成不同的违法行为。确定这类行政违法行为中法律责任的总的原则应当是:分别定性,分别决定处理方式或处罚幅度, 并分别援引处理依据,而不能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笼统地定性和处理。

商标案件中出现法律责任聚合的情况较为多见,且有一定的复杂性。根据违法性质的不同,这类行为可分为违反《商标法》本身之间的条款和既违反《商标法》的条款又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两大类。

商标案件又分为一般违法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两种情况,有的案件既是一般违法案件又是商标侵权案件,更复杂的案件还有一般违法、商标侵权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聚合。这类案解决的原则仍应遵从分别定性、分别处理的方法。但有的案件则不必拘泥于此,比如既冒充 注册商标又构成商标侵权这类案件,如果被侵权人不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处理商标侵权比处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要严厉得多,而且足可以制止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分别处理"已无实质 的必要,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运用"重责吸收轻责"的法学理论,只按商标侵权处理即可。实际上,商标管理部门在处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类 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又假 冒他人厂名厂址时,应该说当事人既违反了《商 标法》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 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为借牌之光发不义之财因此在处理时往往只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这实际上也是以上原则的运用。

执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同一案件中商标侵权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聚合。在处理中,行政强制措施和罚款之外处罚一般可"分别定性,分别处理",但在罚款 时由于不同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往往不是简单的"罚款合计原则,充分运用法理慎重掌握。某局在查处一公司假冒某产品时,查明该公司分别构成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厂名厂址、利用广告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种独立的违法行为, 销售额47万元。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三)项和第九条对该案进行定性, 并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并第二十一条转致适用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 相关条款对三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对于 罚款一项,按法律法规罚款额分别应为:1万至 20万元、141万元以下及47万元以下。该局参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 在总和罚款以下,数罚中按单项罚款最重罚款以上进行裁量。执行罚款20万元。当然此案也可根据以上原则或从重处罚。(完)(周生斌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