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07-24 14:53:18 稿件来源:

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还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其他标志或标记等,他们有的与商品经济有联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标,有的使用在商品上与商标同附一物,同为一主。这些标志或标记很容易与商标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将其予以具体的介绍说明。

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商品名称又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例如:计算机这一通用名称是无法用来区别,“联想”公司生产的计算机与“长城”公司生产的计算机。

商品的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如:加饭酒、茅台酒、21金维他、两面针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

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别主要为:

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为公众所有,人人可以使用;

而商标具有专用性、专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称是用来区别同种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

而商标虽然也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但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不仅不能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且还会把本该属于公众使用的称呼变成特定人独占,造成不应有的垄断;

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例如:21金维他、茅台酒、两面针牙膏等,他们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称,又是商品的注册商标。